
2025年,全省各级市场监管(知识产权)部门履职担当、积极作为,针对销售侵权假冒产品多发的重点区域,严厉打击商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,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。为强化全省系统执法能力建设、提升案件办理质效,现将商标领域10件典型案件予以公布。
一、日用品类商标侵权案
案例1:某超市销售侵权“南孚”电池案
2025年4月,班玛县市场监管局在市场巡查中发现,某超市销售的“南孚”电池涉嫌侵权。经厂家鉴定,该批7号电池124节、5号电池104节均为侵犯“南孚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,货值342元,违法所得108元。当事人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五十七条。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,依法从轻处罚:没收全部侵权电池、没收违法所得108元,并处罚款2000元。
典型意义:体现了对“小商品、大民生”领域的监管力度,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日常消费品商标侵权行为的“零容忍”态度。通过此案,警示经营者不得因货值小、利润低而忽视知识产权保护,有效净化了县域消费品市场环境。
案例2:某超市销售侵权“云南白药”牙膏案
2024年11月,化隆县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,称在某超市购买的“云南白药”牙膏为侵权产品。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涉嫌侵权的牙膏7盒,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权商品。当事人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商品,依法被责令停止侵权,没收侵权牙膏,并处罚款500元。
典型意义:突出了消费者维权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。案件表明,消费者积极举报已成为发现侵权线索的重要渠道,执法部门及时响应、快速查处,强化了社会共治在商标保护中的作用。
二、酒类商标侵权案
案例3:某超市销售侵权“五粮液”“剑南春”白酒案
2025年2月,乐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对某名酒批发部进行检查,发现其销售的“五粮液”“剑南春”白酒无法提供合法来源,经鉴定为侵权商品。涉案金额5640元,当事人被依法没收侵权白酒8瓶,并处罚款10000元。
典型意义:展现了执法部门对高端酒类商标侵权行为的精准打击能力。通过查处回收、销售“名酒”链条,遏制了“以假乱真”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,维护了品牌形象与消费者权益。
案例4:某烟酒超市销售侵权“贵州茅台”白酒案
2024年12月,贵德县市场监管局在某烟酒超市查获侵权“贵州茅台”白酒20瓶,货值2.1万元。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权商品。当事人被依法没收侵权白酒,并处罚款2.1万元。
典型意义:体现了对高货值、高仿冒酒类案件的严厉惩处。高额罚款形成有效震慑,警示经营者不得通过非法渠道购销名酒,推动建立酒类产品来源可追溯机制。
三、日化类商标侵权案
案例5:某超市销售侵权“海飞丝”洗发水案
2024年11月,平安区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举报,称某超市销售的“海飞丝”洗发水为侵权产品。经送检鉴定为侵权商品,当事人违法所得22元。鉴于其积极配合、涉案金额小,依法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罚款500元。
典型意义:树立了“小案不小办”的执法导向。案件虽涉案金额低,但执法程序严谨、证据链条完整,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各类商标侵权行为一视同仁、依法处理的执法原则。
案例6:某超市销售侵权“舒肤佳”香皂案
2025年5月,共和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超市销售的“舒肤佳”香皂为侵权产品,依法扣押10盒。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来源,构成侵权。鉴于其积极配合、危害轻微,依法没收侵权商品,并处罚款300元。
典型意义:强化了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的落实。通过查处无法说明来源的日化产品,推动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,从源头上遏制侵权商品流入市场。
四、服装鞋帽类商标侵权案
案例7:某服装店销售侵权“耐克”“阿迪达斯”运动鞋案
2024年11月,格尔木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某服装店进行检查,查获涉嫌侵权的“耐克”“阿迪达斯”“彪马”等品牌运动鞋454双,货值5万元。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进货凭证,构成违法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没收其全部侵权商品,并处罚款2000元。
典型意义:展示了执法部门对区域性、多品牌侵权行为的打击能力。案件涉及多个国际知名品牌,通过统一执法行动,有效摧毁区域性售假网络,维护了公平竞争秩序。
案例8:某服装店销售侵权“耐克”鞋案
2025年4月,门源县市场监管局在某服装店查获6双侵权“耐克”鞋,系原店铺转让时赠予。当事人不知情且无违法所得,违法行为轻微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三条,依法不予行政处罚,仅没收侵权商品。
典型意义:体现了“处罚与教育相结合”的法治精神。对主观无故意、危害后果轻微的初次违法者依法不予处罚,既纠正了违法行为,又引导经营者自觉守法,彰显执法温度与包容审慎理念。
五、机械与工业品类商标侵权案
案例9:某公司销售侵权“志高”机油案
2025年4月,格尔木市市场监管局接检察机关移送线索,对某公司销售侵权“志高”机油行为立案调查。当事人销售侵权机油100桶,货值2.5万元,其余自用。依法责令停止侵权,并处罚款7.5万元。
典型意义:凸显“行刑衔接”机制在商标保护中的重要作用。通过检察机关线索移送,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形成合力,实现法律责任闭环。
六、生产与包装类商标侵权案
案例10: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侵权“大海”牌肠衣案
2024年10月,西宁市市场监管局在某公司生产车间查获侵权“大海”牌包装箱570个、标签1万张。当事人原为“大海”牌经销商,被取消资格后仍擅自使用该商标,货值1.78万元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没收其侵权包装材料,并处罚款2.5万元。
典型意义:警示生产企业不得“搭便车”侵权,尤其在食品相关领域。案件从生产环节切入,阻断侵权商品流出,体现了对食品安全与知识产权保护的“双底线”坚守。
2025年,青海省市场监管部门商标执法工作覆盖城乡、多行业联动,依法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,在商标监管执法工作中体现了“宽严相济、过罚相当”的执法理念。通过案件公示、宣传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,实现了警示一批、规范一片的效果,有效提升了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,营造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,为推动青海省高质量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。